体位性脑缺血

患者关节术后发生心源性猝死,医院的处置和


作者:宋儒亮官健罗斌于宏李强宋立志

编委:于宏官健

案情简介

年3月20日,孙某医院。

初步诊断为:右膝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支气管炎、高血压;次日15时30医院为孙某行膝关节针刀微创松解术,病历记载:术后无异常;年3月23日16时10分,患者在做理疗起床时突然晕厥,休息片刻后稍清醒,血压、心电图均正常,考虑为体位性脑供血不足,口服丹参滴丸,卧床休息,继续观察。18时左右患者家属要求转院。

转到C医院治疗。

C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年3月23日18时15分,主诉“胸闷30分钟”,家属述患者30分钟前无明显诱因出现胸闷、气短,未处置来诊。初步诊断:胸闷待查。处置意见:心电图,收循环一区。

住院病历记载:患者入院30分钟前自述气短,呼吸困难,急呼“”就诊,入病房前1分钟左右患者意识丧失,呼吸停止。初步诊断:猝死原因待查,肺栓塞?急性心肌梗死?诊疗计划:积极抢救,心肺复苏。

抢救记录记载:“患者于18:08时入病房时已出现意识丧失,大动脉博动丧失、呼吸停止,面色苍白,瞳孔散大,立即给予持续胸外心脏按压,氧气输入、心电监视等抢救措施,于22:10分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各方意见原告意见

医院治疗行为存在过错,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致孙某死亡的损害后果,由于双方赔偿事项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计.86元。赔偿的项目包括:医院医疗费元(医保报销后);C医院医疗费.86元;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尸检费元,合计.86元。

被告意见

被告认为其不存在过错,孙某的损害后果是其自身疾病发展自然归转的结果,与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请求依法驳回。

鉴定意见1A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鉴定

死因鉴定:经C区卫生局委托,A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鉴定所对孙某的死亡原因做出鉴定,鉴定意见为:根据尸检所见及相关鉴定材料,孙某系因患心脏左冠状动脉前降支肌桥致心源性猝死。

2甲司法鉴定所

医疗损害鉴定:经原告申请,C区人民法院于年10月22日委托甲司法鉴定所,委托鉴定事项:

1、甲医院在为孙某的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

2、甲医院的过错行为和孙某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3、过错的参与度是多少。

甲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甲医院在为孙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甲医院的过错行为与孙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对孙某的死亡负次要责任。

被告提出甲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苏某年7月7日才取得执业证,年做出鉴定意见时,该鉴定人无资质。被告在庭审中就提出重新鉴定。

3乙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由C区人民法院委托,乙司法鉴定所对孙某的死亡进行医疗过错、因果关系进行了重新鉴定,乙司法鉴定所分析说明。

(一)医疗行为

患者孙某于年3月23日16:10分在做理疗时突然晕厥,口服丹参滴丸及制动休息片刻后稍清醒。于18时左右医院治疗,患者于16:10分出现晕厥至到达17:45医院期间,心电图示有心肌缺血表现,医方1(医院)仅给予口服丹参滴丸10粒,未给予患者服用其他缓解心肌缺血药物治疗。未对患者心脏、血压行进一步监测,以便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未做其他化验检查,未及时告知家属进一步诊治方案,医方1存在未做到告知义务及谨慎注意义务。C医院年3月23日18:15时门诊病历记载:“神清,颈软,双肺呼吸音清,心音有力,律齐,心率次/分。初步诊断:胸闷待查”。抢救记录“患者于18:08时入病房时已出现意识丧失,大动脉博动丧失、呼吸停止,面色苍白,瞳孔散大”,“心电图提示窦性心动过缓,心室率34次/分”,立即给予抢救。门诊病历记载与抢救时间前后矛盾。

(二)因果关系

乙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孙某系因患心脏左冠状动脉前支肌桥致心源性猝死。孙某晕厥后,心电图提示有心肌缺血表现,未给予患者服用其他缓解心肌缺血药物治疗。未对患者心脏、血压行进一步监测,未做其他化验检查,小针刀术后膝关节疼痛与诱发心肌缺血的因素有关,医方1(甲医院)的医疗行为延误了孙某心脏病情的诊治,其医疗过错与孙某的死亡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医方2(C医院)门诊病历18:15时记载患者Bp/70mmHg,神清,颈软,双肺呼吸音清,心音有力,律齐,心率次/分。抢救记录记载患者于18:08时入病房时已出现意识丧失,大动脉博动丧失、呼吸停止。死亡记录的入院时间为年3月23日19:05分。由于医方2(C医院)病历记录在入院时间及就诊时间前后矛盾,无法真实考察从接诊到患者入病房期间的诊疗过程,医方2(C医院)存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间接因果关系。孙某死于心源性猝死,其自身疾病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乙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甲医院对孙某医疗过程中存在未给予患者服用其他缓解心肌缺血药物治疗。未对患者心脏、血压行进一步监测,未做其他化验检查的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的行为与孙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C医院对孙某医疗过程中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导致无法考察医疗过程,其医疗行为与孙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

原告认为鉴定部门没有召开听证会,医院提供的两份心电图复印件,证明没有向鉴定部门提供完整的病例,不应采信乙司法鉴定所的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

患者孙某在医院治疗过程中,从乙司法鉴定所法医司法鉴定意见结论看:甲医院对孙某医疗过程中存在未给予患者服用其他缓解心肌缺血药物治疗。未对患者心脏、血压行进一步监测,未做其他化验检查的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的行为与孙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C医院对孙某医疗过程中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导致无法考察医疗过程,其医疗行为与孙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孙某死于心源性猝死,其自身疾病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综上,可以证明被告在对原告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20%。关于原告辩解,乙司法鉴定所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未召开听证会,不应采信,应采纳甲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原告的辩解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要求赔偿去甲司法鉴定所的住宿费及车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该院未予支持。本案在庭审结束后,原告申请追加C医院为被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孙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自行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一、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86元,死亡赔偿金元,丧葬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尸检费元,合计.86元的20%,即.5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元,鉴定费元,合计元,由原告负担.60元,医院负担.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下期预告

根据A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鉴定,本案中孙某的死因为心源性猝死,医院和C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不妥当之处?医院需要对此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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